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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條例 第2條

僱員補償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在第14(1)條所規定的根據本條例進行法律程序的時限內,有人在不涉及本條例下提出訴訟,以就意外導致的損傷追討損害賠償,而在該宗訴訟或其上訴中,僱主被裁定在該宗訴訟中無須就該損傷負有法律責任,但根據本條例條文則會是負有法律責任支付補償的,則該宗訴訟須予駁回;如原告人作出選擇,則審理該宗訴訟的法庭或作出上述裁定的上訴審裁處(在任何一方提出上訴的情況下)須進行補償評估,但上述法庭或上訴審裁處如在其判決中認為任何訟費是因原告人提出該宗訴訟而不根據本條例辦理所致,亦可從補償中扣除該等訟費的全部或其中任何部分。在本款所指的法律程序中,法庭或上訴審裁處作出補償評估時,須發出一份證明書,列明所判給的補償及所發出的有關扣除訟費的指示,而該證明書具有區域法院根據本條例作出的命令所具有的效力及作用︰但上訴審裁處本身可不評估補償,而將該案件發回區域法院以作補償評估,在此情況下,上訴審裁處並可命令區域法院從其所評估的補償額中,將上述訟費的全部或其中任何部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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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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