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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條例 第4條

僱員補償條例 第4條

第4條

委員會如 —— (a) 在第(2)(a)款適用的情況,信納該義製人體器官或外科器具是需要的;或 (b) 在第(2)(b)款適用的情況,信納該義製人體器官或外科器具是需要的,而供應和裝配該器官或器具的費用是合理的, (i) 該器官或器具是需要的; (ii) 供應和裝配該器官或器具的費用; (iii) 上述費用是經委員會根據第(2)(a)款裁定的或是經委員會根據第(2)(b)款裁定為合理的(視屬何情況而定);及 (iv) 委員會根據第(2)(c)款對頗有可能支付的費用總額所作的評估(如適用者)。 則須向署長發出一份證明書,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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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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