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D條
就本條、第44B條及第38條中可得的保險單承保款額(the available amount covered by the policy of insurance)的定義而言,意外(accident)指因某一宗事故而遭遇的意外或一連串意外,而在與任何職業病有關時 —— (a) 如多於1名僱員的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可歸因於一個並非由某宗突發及可識別的事故所引起的因由,該等僱員的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則視為由各別事故所引起的各別意外所導致;及 (b) 如多於1名僱員的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可歸因於一個由某宗突發及可識別的事故所引起的因由,該等僱員的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則視為由一宗事故所引起的意外或一連串意外所導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