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E條
為免生疑問,現予聲明 —— (a) 第(1)款所規定的款額,乃參照有關的保險單有效適用的僱員的人數以及按照附表4的規定而確定; (b) 可根據第(1B)或(1C)款投取的保險單的款額,與有關的保險單有效適用的僱員的人數無關,而如屬第(1B)款的情況,則亦與總承判商所承擔的建造工作在多少個地點進行無關; (c) 第(1)、(1B)或(1C)款所規定的款額,可包括根據有關的保險單獲彌償的利息、訟費及開支,以及僱主(包括總承判商、次承判商、控權公司或附屬公司)所招致並可根據該保險單向保險人追討的其他訟費及開支; (d) 如總承判商已根據第(1B)款投取一份保險單,則該總承判商及根據該保險單而受保的任何次承判商,均須視為已遵從第(1)款的規定; (e) 如公司集團已根據第(1C)款投取一份保險單,則所有根據該保險單而受保的該集團內的公司、法人團體及法團,均須視為已遵從第(1)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