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僱主無合理辯解而在根據第(1)款作出的通告內提供任何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
僱員補償條例 第4條
僱主無合理辯解而在根據第(1)款作出的通告內提供任何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