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儘管有第(2)款的規定,有權對受保人提出申索的僱員或其他人,如有合理理由信納有下列事項 —— (a) 受保人不能夠易於在香港被找到; (b) 受保人無力償債;或 (c) 保險人已不承認根據保險單負有法律責任, 則可在沒有對受保人進行或沒有已對受保人進行法律程序的情況下,對保險人進行法律程序。
僱員補償條例 第3條
儘管有第(2)款的規定,有權對受保人提出申索的僱員或其他人,如有合理理由信納有下列事項 —— (a) 受保人不能夠易於在香港被找到; (b) 受保人無力償債;或 (c) 保險人已不承認根據保險單負有法律責任, 則可在沒有對受保人進行或沒有已對受保人進行法律程序的情況下,對保險人進行法律程序。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