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無處長的同意 —— (a) 凡僱員已喪失工作能力而當時情況是使該僱員有權根據本條例獲得補償的,則僱主不得終止該僱員的僱用合約或學徒訓練合約;或 (b) 僱主不得向該僱員發出有關終止該等合約的通知, (i) 處長已根據第16A(2)條向僱主及僱員發出證明書;或 (ii) 僱主已根據第16CA(1)條與受傷僱員訂立協議;或 (iii) 普通評估委員會或特別評估委員會(視屬何情況而定)已根據第16F或16G(3)條向僱員、僱主及處長發出證明書, 直至 —— 以最早發生者為準。
僱員補償條例 第1條
如無處長的同意 —— (a) 凡僱員已喪失工作能力而當時情況是使該僱員有權根據本條例獲得補償的,則僱主不得終止該僱員的僱用合約或學徒訓練合約;或 (b) 僱主不得向該僱員發出有關終止該等合約的通知, (i) 處長已根據第16A(2)條向僱主及僱員發出證明書;或 (ii) 僱主已根據第16CA(1)條與受傷僱員訂立協議;或 (iii) 普通評估委員會或特別評估委員會(視屬何情況而定)已根據第16F或16G(3)條向僱員、僱主及處長發出證明書, 直至 —— 以最早發生者為準。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