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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條例 第10條

僱員補償條例 第10條

第10條

《2006年為僱員權益作核證(中醫藥)(雜項修訂)條例》(2006年第16號)(《2006年條例》)第3部任何條文對本條例作出的修訂,不適用於在該條文的生效日期***前發生的意外所涉及的補償申索或其他權利、義務或法律責任。在緊接該生效日期前實施的本條例條文,繼續適用於在該生效日期前發生的意外所涉及的補償申索或其他權利、義務或法律責任,猶如該項修訂不曾作出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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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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