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即使某受託人提供的服務,能夠由業外受託人提供,該受託人仍須視為根據設立信託的文書有權就該等服務收取款項。
受託人條例 第3條
即使某受託人提供的服務,能夠由業外受託人提供,該受託人仍須視為根據設立信託的文書有權就該等服務收取款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