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就本條而言 —— 合理酬金 (reasonable remuneration) —— (a) 就信託的受託人提供服務而言,指在有關情況下,就該受託人向該信託提供該等服務(或代該信託提供該等服務)而言屬合理的酬金;並且 (b) (凡服務由屬《銀行業條例》(第155章)所指的認可機構的受託人提供,如該等服務是該受託人在行使其作為受託人的職能的過程中提供,或是附帶於行使該等職能的情況下提供)就該受託人提供該等服務而言,包括該機構就提供該等服務的合理收費。
受託人條例 第7條
就本條而言 —— 合理酬金 (reasonable remuneration) —— (a) 就信託的受託人提供服務而言,指在有關情況下,就該受託人向該信託提供該等服務(或代該信託提供該等服務)而言屬合理的酬金;並且 (b) (凡服務由屬《銀行業條例》(第155章)所指的認可機構的受託人提供,如該等服務是該受託人在行使其作為受託人的職能的過程中提供,或是附帶於行使該等職能的情況下提供)就該受託人提供該等服務而言,包括該機構就提供該等服務的合理收費。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