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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條例 第4條

受託人條例 第4條

第4條

法院可應任何請求或無須應任何請求而向司法受託人發出有關信託或信託管理的一般指示或特別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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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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