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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條例 第105條

受託人條例 第105條

信託公司須繳付的費用

第105條

(1) 每間信託公司均須就附表1所述事項,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繳付附表1所指明的各項費用。 (2) 所有該等費用須由公司註冊處處長付入庫務署。 (3) 行政長官可不時藉憲報公告增補或更改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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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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