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第(2)款的規限下,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可藉於憲報刊登的命令,宣布就本條例而言,該命令中指明的領養須不在 公約領養的涵義之內。
領養條例 第1條
在第(2)款的規限下,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可藉於憲報刊登的命令,宣布就本條例而言,該命令中指明的領養須不在 公約領養的涵義之內。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