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如任何安排達致某名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但在香港以外地方的幼年人,為接受領養而獲交託給一名居於香港的人,則第(1)款不適用於該項安排,亦不適用於該項交託。
領養條例 第3條
如任何安排達致某名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但在香港以外地方的幼年人,為接受領養而獲交託給一名居於香港的人,則第(1)款不適用於該項安排,亦不適用於該項交託。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