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署長或(如申請是呈交予獲認可機構的)有關獲認可機構在考慮根據第27A(1)(a)條就本地領養提出的申請後,可決定有關申請人適合或不適合作為領養父母。
領養條例 第1條
署長或(如申請是呈交予獲認可機構的)有關獲認可機構在考慮根據第27A(1)(a)條就本地領養提出的申請後,可決定有關申請人適合或不適合作為領養父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