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領養條例 第1條

領養條例 第1條

第1條

署長或(如申請是呈交予獲認可機構的)有關獲認可機構在考慮根據第27A(1)(a)條就本地領養提出的申請後,可決定有關申請人適合或不適合作為領養父母。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7部 — 獲認可機構、準領養人是否適合的評估以及交託幼年人等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