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署長在根據第(2)款作出決定前,須徵詢有就該幼年人建議任何準領養人的每個獲認可機構以及署長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人士的意見。
領養條例 第3條
署長在根據第(2)款作出決定前,須徵詢有就該幼年人建議任何準領養人的每個獲認可機構以及署長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人士的意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