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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養條例 第1條

領養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需取得某些人士、機構及機關的同意方可進行領養的情況下,已與該等人士、機構及機關進行所需的輔導,而該等人士、機構及機關已獲妥為告知其同意領養的效果,尤其是領養會否導致終止有關兒童與其出生家庭的法律關係,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3 — 《關於跨國領養的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的有關條文的中文譯本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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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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