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規例,就下列事項訂定條文 —— (a) 倉庫的管制和管理; (b) 在倉庫內採取的安全預防措施; (c) 賦權任何公職人員就倉庫的妥善管制、管理和安全發出他認為適合的指示; (d) 對在倉庫內貯存爆炸品並由政府將爆炸品運入或運出倉庫所收取的費用; (e) 貯存在倉庫內的爆炸品的銷毀; (f) 出售貯存在倉庫內而未繳付訂明費用的爆炸品以及從出售所得收益中扣除該等費用及出售開支;及 (g) 更有效施行本部的條文。
危險品條例 第1條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規例,就下列事項訂定條文 —— (a) 倉庫的管制和管理; (b) 在倉庫內採取的安全預防措施; (c) 賦權任何公職人員就倉庫的妥善管制、管理和安全發出他認為適合的指示; (d) 對在倉庫內貯存爆炸品並由政府將爆炸品運入或運出倉庫所收取的費用; (e) 貯存在倉庫內的爆炸品的銷毀; (f) 出售貯存在倉庫內而未繳付訂明費用的爆炸品以及從出售所得收益中扣除該等費用及出售開支;及 (g) 更有效施行本部的條文。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