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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基金 第3條

貸款基金 第3條

第3條

下列款項須記入基金帳戶的貸項下 —— (a) 學生貸款基金的一切資產,包括截至1990年3月31日的任何未清帳款; (b) 截至1990年3月31日發展貸款基金因貸出或墊付附表第I部指明的款項而仍存有的未清帳款; (c) 截至1990年3月31日政府一般收入因貸出或墊付附表第II部指明的款項而仍存有的未清帳款; (d) 經立法會核准從政府一般收入撥予基金的款項; (e) 因獲償還下列款項而收受的一切款項 —— (i) 學生貸款基金貸出的任何款項; (ii) 附表指明的任何貸款或墊款; (iii) 根據第6條由基金貸出或墊付的任何款項; (f) 所有從下列款項所收受的利息或股息 —— (i) 學生貸款基金貸出的任何款項; (ii) 附表指明的任何貸款或墊款; (iii) 根據第6條由基金貸出或墊付的任何款項; (iv) 根據第8條投資的任何款項; (g) 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根據第8條所作的任何全部或部分投資而收受的所有款項; (h) 所有為基金而收受的其他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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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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