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開新分頁 ↗成立一基金,稱為貸款基金;
貸款基金(Cap. 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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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一基金,稱為貸款基金;
基金由財政司司長管理,但他可將管理權轉授其他公職人員;
下列款項須記入基金帳戶的貸項下 —— (a) 學生貸款基金的一切資產,包括截至1990年3月31日的任何未清帳款; (b) 截至1990年3月31日發展貸款基金因貸出或墊付附表第I部指明的款項而仍存有的未清帳款; (c) 截至1990年3月31日政府一般收入因貸出或墊付附表第II部指明的款項而仍存有的未清帳款; (d) 經立法會核准從政府一般收入撥予基金的款項; (e) 因獲償還下列款項而收受的一切款項 —— (i) 學生貸款基金貸出的任何款項; (ii) 附表指明的任何貸款或墊款; (iii) 根據第6條由基金貸出或墊付的任何款項; (f) 所有從下列款項所收受的利息或股息 —— (i) 學生貸款基金貸出的任何款項; (ii) 附表指明的任何貸款或墊款; (iii) 根據第6條由基金貸出或墊付的任何款項; (iv) 根據第8條投資的任何款項; (g) 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根據第8條所作的任何全部或部分投資而收受的所有款項; (h) 所有為基金而收受的其他款項;
學生貸款基金的一切資產,包括截至1990年3月31日的任何未清帳款;
截至1990年3月31日發展貸款基金因貸出或墊付附表第I部指明的款項而仍存有的未清帳款;
截至1990年3月31日政府一般收入因貸出或墊付附表第II部指明的款項而仍存有的未清帳款;
經立法會核准從政府一般收入撥予基金的款項;
因獲償還下列款項而收受的一切款項 —— (i) 學生貸款基金貸出的任何款項; (ii) 附表指明的任何貸款或墊款; (iii) 根據第6條由基金貸出或墊付的任何款項;
學生貸款基金貸出的任何款項;
附表指明的任何貸款或墊款;
根據第6條由基金貸出或墊付的任何款項;
所有從下列款項所收受的利息或股息 —— (i) 學生貸款基金貸出的任何款項; (ii) 附表指明的任何貸款或墊款; (iii) 根據第6條由基金貸出或墊付的任何款項; (iv) 根據第8條投資的任何款項;
學生貸款基金貸出的任何款項;
附表指明的任何貸款或墊款;
根據第6條由基金貸出或墊付的任何款項;
根據第8條投資的任何款項;
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根據第8條所作的任何全部或部分投資而收受的所有款項;
所有為基金而收受的其他款項;
基金須接管 —— (a) 截至1990年3月31日學生貸款基金的所有存款;及 (b) 截至1990年3月31日發展貸款基金的所有存款;
截至1990年3月31日學生貸款基金的所有存款;及
截至1990年3月31日發展貸款基金的所有存款;
基金須承擔 —— (a) 截至1990年3月31日學生貸款基金就財務委員會核准的計劃而從學生貸款基金批出貸款予學生所須承擔的一切法律責任; (b) 截至1990年3月31日發展貸款基金就財務委員會核准的計劃而從發展貸款基金提供貸款及墊款資金所須承擔的一切法律責任;及 (c) 截至1990年3月31日政府一般收入就財務委員會核准的計劃而就提供附表第II部指明的貸款所須承擔的一切法律責任;
截至1990年3月31日學生貸款基金就財務委員會核准的計劃而從學生貸款基金批出貸款予學生所須承擔的一切法律責任;
截至1990年3月31日發展貸款基金就財務委員會核准的計劃而從發展貸款基金提供貸款及墊款資金所須承擔的一切法律責任;及
截至1990年3月31日政府一般收入就財務委員會核准的計劃而就提供附表第II部指明的貸款所須承擔的一切法律責任;
財政司司長可從基金支用款項 —— (a) 以應付根據第4條接管存款所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及應付根據第5條在截至1990年3月31日已獲財務委員會核准的條款及條件下所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及 (b) 以向財務委員會核准的人批出貸款及墊款,但須按照財務委員會指明的條款及條件行事;
以應付根據第4條接管存款所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及應付根據第5條在截至1990年3月31日已獲財務委員會核准的條款及條件下所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及
以向財務委員會核准的人批出貸款及墊款,但須按照財務委員會指明的條款及條件行事;
庫務署署長須根據財政司司長發出的基金支付令授予的權力,由基金撥支款項以應付基金開支所需;
財政司司長可行使其酌情決定權,授權將基金在任何時候未支用的結餘款項,以財政司司長決定的方式,投資於有息證券;
財政司司長可不時將其認為不再為了基金的目的而合理地需要留在基金的結餘,轉撥入政府 一般收入之內;
學生貸款基金須予結算。
從發展貸款基金所作並記入基金帳戶貸項下的貸款及墊款
貸款 —— (a) 香港房屋協會——供市區發展及市區改善計劃,以及興建郊區公共屋邨之用的貸款。 (b) 本地公務員——給予建屋合作社成員及政府興建樓宇計劃的分承租人的貸款。 (c) 香港平民屋宇公司——房屋貸款。 (d) 給予公務員的房屋資助——首期貸款及房屋貸款。 (e) 給予學校的貸款。 (f) 漁業貸款。 (g) 嘉道理農業援助貸款基金——禽畜廢物管制計劃。 (h) 大埔工業邨貸款。 (i) 元朗工業邨貸款。 (j) 大埔及元朗工業邨貸款。 (k) 土地發展公司——供成立該公司之用的貸款。 (l)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供興建專用建築物之用的貸款。 (m) 香港木球會——會所及設施。 (n) 區域市政局——供興建區域市政局會議廳之用的貸款。 (o) 區域市政局——供興建區域市政總署總部大樓之用的貸款。
香港房屋協會——供市區發展及市區改善計劃,以及興建郊區公共屋邨之用的貸款。
本地公務員——給予建屋合作社成員及政府興建樓宇計劃的分承租人的貸款。
香港平民屋宇公司——房屋貸款。
給予公務員的房屋資助——首期貸款及房屋貸款。
給予學校的貸款。
漁業貸款。
嘉道理農業援助貸款基金——禽畜廢物管制計劃。
大埔工業邨貸款。
元朗工業邨貸款。
大埔及元朗工業邨貸款。
土地發展公司——供成立該公司之用的貸款。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供興建專用建築物之用的貸款。
香港木球會——會所及設施。
區域市政局——供興建區域市政局會議廳之用的貸款。
區域市政局——供興建區域市政總署總部大樓之用的貸款。
墊款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就應累算的利息的墊款。
從政府一般收入作出並記入基金帳戶貸項下的貸款
受訓教師的免息貸款。
給予東華三院的貸款。
給予香港產品設計創新有限公司的免息貸款。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