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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售賣及繁育)規例

章號
Cap. 139B
版本日期
條文數
202
第1條引稱

本規例可引稱為《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售賣及繁育)規例》。

第2條釋義
第a條

為繁育狗隻而飼養一頭或多於一頭雌性狗隻;及

第b條

出售(或要約出售)任何該等狗隻或其後代;

第a條

飼養動物或禽鳥作為寵物,並出售(或要約出售)該動物或禽鳥或其任何後代的人;或

第b條

狗隻繁育者;

第a條

動物售賣商牌照;或

第b條

繁育狗隻牌照;

第a條

甲類繁育狗隻牌照;或

第b條

乙類繁育狗隻牌照。

第3條適用範圍
第a條

所有動物,但牛隻、綿羊、山羊及豬除外;及

第b條

所有禽鳥,但家禽除外。

第4條禁止無牌經營售賣動物等

(1) 任何人 —— (a) 除非持動物售賣商牌照,或根據批給的豁免行事,否則不得經營動物售賣商業務;或

(b) 不得為經營其動物售賣商的業務,而在其獲批給動

物售賣商牌照的處所以外的地方,飼養動物或禽鳥(或同時飼養兩者)。

(2) 如任何人為經營其動物售賣商的業務,而在不同的處所飼養動物或禽鳥(或同時飼養兩者),則該人須就每一該等處所,持有動物售賣商牌照。

第1條
第a條

除非持動物售賣商牌照,或根據批給的豁免行事,否則不得經營動物售賣商業務;或

第b條

不得為經營其動物售賣商的業務,而在其獲批給動

物售賣商牌照的處所以外的地方,飼養動物或禽鳥(或同時飼養兩者)。

第2條

如任何人為經營其動物售賣商的業務,而在不同的處所飼養動物或禽鳥(或同時飼養兩者),則該人須就每一該等處所,持有動物售賣商牌照。

第4AA條禁止無牌繁育狗隻等

(1) 任何人 ——

(2) 如任何人以狗隻繁育者的身分,在不同的處所飼養狗隻,則該人須就每一該等處所,持有繁育狗隻牌照。

第1條
第2條

如任何人以狗隻繁育者的身分,在不同的處所飼養狗隻,則該人須就每一該等處所,持有繁育狗隻牌照。

第a條

除非持有繁育狗隻牌照,否則不得以狗隻繁育者的身分行事;或

第b條

不得以狗隻繁育者的身分,在其獲批給繁育狗隻牌照的處所以外的地方,飼養狗隻。

第4AAB條禁止飼養多於容許數目的狗隻

如某人就某處所持有繁育狗隻牌照,則在任何時間,該人不得為繁育狗隻,而在該處所飼養數目多於該牌照就該處所指明者的雌性狗隻。

第4A條禁止管有鵪鶉以與其他禽鳥一起出售

任何人不得在同一處所管有鵪鶉及其他並非鵪鶉的禽鳥以供出售。

第4B條禁止出售狗隻予未滿16歲人士

(1) 任何人不得出售狗隻予未滿16歲人士。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

(3) 被控犯第(2)款所訂罪行的被告,如證明在被指稱犯該罪行時,有合理因由相信,並且確實相信,購買有關狗隻的人已滿16歲,即為免責辯護。

(4) 如有以下情況,援引上述免責辯護需證明的事實,視作已由被告證明 —— (a) 有足夠證據就該事實帶出爭論點;及

(b) 控方沒有在排除合理疑點下,證明情況相反。

第1條

任何人不得出售狗隻予未滿16歲人士。

第2條

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

第3條

被控犯第(2)款所訂罪行的被告,如證明在被指稱犯該罪行時,有合理因由相信,並且確實相信,購買有關狗隻的人已滿16歲,即為免責辯護。

第4條
第a條

有足夠證據就該事實帶出爭論點;及

第b條

控方沒有在排除合理疑點下,證明情況相反。

第5條署長批給動物售賣商牌照或將之續期的權力

(1) 署長可應採用其指明的表格提出的申請,在附表指明的費用繳交後,向某人就某處所批給動物售賣商牌照,或將該牌照續期,以准許該人 —— (a) 經營動物售賣商業務;及

(b) 為經營其動物售賣商業務,而在該處所飼養動物或禽鳥(或同時飼養兩者)。

(2) 除非署長信納申請人擬用以飼養動物或禽鳥(或同時飼養兩者)的有關處所的基本圍封物、畜舍設施及户外範圍,均符合指明的標準,否則不得批給動物售賣商牌照,或將該牌照續期。

(3) 署長可隨時 —— (a) 對動物售賣商牌照附加其認為合適的條件;及

(b) 修訂或撤銷如此附加的條件。

(4) 動物售賣商牌照的有效期為12個月,自批給或續期的日期起計。

(5)

(6)-(7)

第1條
第a條

經營動物售賣商業務;及

第b條

為經營其動物售賣商業務,而在該處所飼養動物或禽鳥(或同時飼養兩者)。

第2條

除非署長信納申請人擬用以飼養動物或禽鳥(或同時飼養兩者)的有關處所的基本圍封物、畜舍設施及户外範圍,均符合指明的標準,否則不得批給動物售賣商牌照,或將該牌照續期。

第3條
第a條

對動物售賣商牌照附加其認為合適的條件;及

第b條

修訂或撤銷如此附加的條件。

第4條

動物售賣商牌照的有效期為12個月,自批給或續期的日期起計。

第5條
第6...7條
第5A條豁免持有動物售賣商牌照

(1) 署長如信納某人是為了保護動物福利,而進行屬非牟利性質的真正領養活動,則可豁免該人,使其無須持有動物售賣商牌照。

(2) 署長在斷定某人是否為了保護動物福利,而進行屬非牟利性質的真正領養活動時,可考慮一切有關因素,包括 —— (a)

(b) 保障和推廣保護動物福利,以及安排領養,是否該人的核心活動及服務之一;及

(c) 該人有否已聘用根據《獸醫註冊條例》()所界定的註冊獸醫,擔任動物健康及福利的顧問。

(3) 署長可隨時 —— (a) 對豁免附加其認為合適的條件;及

(b) 修訂或撤銷如此附加的條件。

(4) 如有以下情況,署長可隨時撤銷豁免 —— (a) 該項豁免的任何條件遭違反;或

(b) 獲批給豁免的人不再令署長信納,該人是為了保護動物福利,而進行屬非牟利性質的真正領養活動。

(5) 署長只可 —— (a) 就某一固定期間批給豁免;及

(b) 每次就一段固定期間,將豁免續期。

第1條

署長如信納某人是為了保護動物福利,而進行屬非牟利性質的真正領養活動,則可豁免該人,使其無須持有動物售賣商牌照。

第2條
第a條
第1條

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並根據《稅務條例》()獲豁免繳稅;

第2條

《社團條例》()所界定的社團,並已根據該條例註冊;

第3條

《註冊受託人法團條例》()所界定的團體或慈善組織,並已根據該條例獲發給法團註冊證書;

202 條

引用此法例

《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售賣及繁育)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39B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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