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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基金 第6條

土地基金 第6條

第6條

土地基金須 —— (a) 承擔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土地基金信託的受託人在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土地基金信託的《信託聲明書》第29款結束信託前招致及在結束時尚未了結的所有法律責任;及 (b) 承擔財政司司長按照於1997年7月1日簽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土地基金移交》契諾第9款,就所涉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土地基金信託的管理或由此而產生的所有訴訟、法律程序、申索及要求以及所有費用和開支而對各受託人及其各自的遺產代理人與遺產作出彌償的所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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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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