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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基金(Cap. 2O)

土地基金(Cap. 2O)

Cap. 2O・共 14 條

資料截至 2026年9月12日・閱讀官方原文 ↗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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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基金須接收和持有藉於1986年8月13日訂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土地基金信託的《信託聲明書》而設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土地基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成立時,按照本條例第3條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土地基金信託的《信託聲明書》的條文,在扣除開支後移交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並已成為政府一般收入的一部分的所有資產,包括所有應收帳項;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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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基金須由財政司司長管理和管控,而他可將其管理權和管控權轉授予其他公職人員;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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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款項須記入土地基金的貸項下 —— (a) 在扣除所有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土地基金的管理和管控有關的開支後,所有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土地基金的投資有關而賺得的利息、股息或其他投資收入的款項,及所有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任何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土地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資產而賺得的款項;及 (b) 在扣除所有與土地基金的管理和管控有關的開支後,所有與土地基金的投資有關的應收帳項及賺得的利息、股息或其他投資收入的款項,及所有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任何土地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資產而賺得的款項;

(a)

在扣除所有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土地基金的管理和管控有關的開支後,所有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土地基金的投資有關而賺得的利息、股息或其他投資收入的款項,及所有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任何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土地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資產而賺得的款項;及

(b)

在扣除所有與土地基金的管理和管控有關的開支後,所有與土地基金的投資有關的應收帳項及賺得的利息、股息或其他投資收入的款項,及所有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任何土地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資產而賺得的款項;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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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與土地基金的管理和管控有關的開支,包括管理層員工成本的開支及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土地基金信託的受託人在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土地基金信託的《信託聲明書》第29款結束信託時招致的費用,及任何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土地基金在1997年6月30日後須繳付的帳項,均須由土地基金支付;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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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基金須 —— (a) 承擔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土地基金信託的受託人在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土地基金信託的《信託聲明書》第29款結束信託前招致及在結束時尚未了結的所有法律責任;及 (b) 承擔財政司司長按照於1997年7月1日簽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土地基金移交》契諾第9款,就所涉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土地基金信託的管理或由此而產生的所有訴訟、法律程序、申索及要求以及所有費用和開支而對各受託人及其各自的遺產代理人與遺產作出彌償的所有義務;

(a)

承擔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土地基金信託的受託人在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土地基金信託的《信託聲明書》第29款結束信託前招致及在結束時尚未了結的所有法律責任;及

(b)

承擔財政司司長按照於1997年7月1日簽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土地基金移交》契諾第9款,就所涉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土地基金信託的管理或由此而產生的所有訴訟、法律程序、申索及要求以及所有費用和開支而對各受託人及其各自的遺產代理人與遺產作出彌償的所有義務;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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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司司長可行使其酌情決定權,授權和指示將土地基金在任何時候所持有而無須立即用以支付土地基金開支的任何資產,以財政司司長決定的方式投資;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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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 —— (a) 在財政儲備內稱為未來基金的名義儲蓄帳目所持有的土地基金資產,產生投資收入;及 (b) 該等收入從未來基金回撥至土地基金, 則財政司司長可不時將在該等收入的累積金額中的任何款額,從土地基金轉撥入政府一般收入內。

(a)

在財政儲備內稱為未來基金的名義儲蓄帳目所持有的土地基金資產,產生投資收入;及

(b)

該等收入從未來基金回撥至土地基金,

同類法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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