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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商船(海員)(油船)規例

章號
Cap. 478AG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50
第1條導言
第1條
第2條釋義
第a條

該船舶的註冊船東;或

第b條

任何已承擔該船東所授予的、營運該船舶的責任的人,而該人在承擔該責任時,同意接手承擔《公約》施加於該船東的義務;

第a條

燃料;

第b條

潤滑劑;

第c條

瀝青;

第d條

蠟;

第e條

工業酒精;或

第f條
第1條

直接或間接從原油(液化氣體除外)產生;及

第2條

其在正常大氣壓下的終沸點,高於初沸點超過50°C;

第a條

內陸水域;

第b條

在遮蔽水域內的水域,或緊鄰遮蔽水域的水域;

第c條

港口規例適用的區域;

第a條

油輪及化學品船貨物作業基本培訓合格證書;

第b條

油輪貨物作業高級培訓合格證書;

第c條

化學品船貨物作業高級培訓合格證書;

第d條

液化氣體船貨物作業基本培訓合格證書;

第e條

液化氣體船貨物作業高級培訓合格證書;

第a條

液化石油氣;

第b條

液化天然氣;或

第c條

《守則》所列的任何氣體;

第3條適用範圍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本規例適用於 —— (a) 所有屬香港船舶的海油船;及

(b)

(2) 本規例不適用於由某政府擁有或營運的、僅從事政府的非商業服務的海油船。

第1條
第a條

所有屬香港船舶的海油船;及

第b條
第1條

不屬香港船舶;

第2條

正在香港水域內;及

第3條

已在正常業務過程中或因作業上的理由而進入香港水域。

第2條

本規例不適用於由某政府擁有或營運的、僅從事政府的非商業服務的海油船。

第2條在某些油船上服務的資歷規定
第4條在某些油船上服務的資歷規定

(1) 除另有規定外,油輪或化學品船的公司及船長,須確保每名在該船上的、受指派承擔關乎船上的貨物或貨物設備的特定職責或責任的海員,在受指派承擔任何該等職責或責任之前 —— (a) 如該海員並無持有適任證書、服務資歷證書或執照——取得油輪及化學品船貨物作業基本培訓合格證書;或

(b) 如該海員持有適任證書、服務資歷證書或執照——取得在其證書或執照上的簽註,註明就油輪及化學品船服務資歷而言,《公約》第V/1-1條第2款指明的規定,已獲符合。

(2) 除另有規定外,油輪的公司及船長,須確保每名在該油輪上的第(6)款指明的人,在受指派承擔在該油輪上的貨物作業的職責之前 —— (a) 如該人並無持有適任證書、服務資歷證書或執照——取得油輪貨物作業高級培訓合格證書;或

(b) 如該人持有適任證書、服務資歷證書或執照——取得在其證書或執照上的簽註,註明就油輪服務資歷而言,《公約》第V/1-1條第4款指明的規定,已獲符合。

(3) 除另有規定外,化學品船的公司及船長,須確保每名在該船上的第(6)款指明的人,在受指派承擔在該船上的貨物作業的職責之前 —— (a) 如該人並無持有適任證書、服務資歷證書或執照——取得化學品船貨物作業高級培訓合格證書;或

(b) 如該人持有適任證書、服務資歷證書或執照——取得在其證書或執照上的簽註,註明就化學品船服務資歷而言,《公約》第V/1-1條第6款指明的規定,已獲符合。

(4) 除另有規定外,液化氣體船的公司及船長,須確保每名在該船上的、受指派承擔關乎船上的貨物或貨物設備的特定職責或責任的海員,在受指派承擔任何該等職責或責任之前 —— (a) 如該海員並無持有適任證書、服務資歷證書或執照——取得液化氣體船貨物作業基本培訓合格證書;或

(b) 如該海員持有適任證書、服務資歷證書或執照——取得在其證書或執照上的簽註,註明就液化氣體船服務資歷而言,《公約》第V/1-2條第2款指明的規定,已獲符合。

(5) 除另有規定外,液化氣體船的公司及船長,須確保每名在該船上的第(6)款指明的人,在受指派承擔在該船上的貨物作業的職責之前 —— (a) 如該人並無持有適任證書、服務資歷證書或執照——取得液化氣體船貨物作業高級培訓合格證書;或

(b) 如該人持有適任證書、服務資歷證書或執照——取得在其證書或執照上的簽註,註明就液化氣體船服務資歷而言,《公約》第V/1-2條第4款指明的規定,已獲符合。

(6) 有關的人是 —— (a) 船長;

(b) 輪機長;

(c) 大副;

(d) 大管輪;及

(e) 在有關油船上,直接負責裝卸貨物、照管運輸中的貨物、處理貨物、洗艙或其他關乎貨物的作業的人。

第1條
第a條

如該海員並無持有適任證書、服務資歷證書或執照——取得油輪及化學品船貨物作業基本培訓合格證書;或

第b條

如該海員持有適任證書、服務資歷證書或執照——取得在其證書或執照上的簽註,註明就油輪及化學品船服務資歷而言,《公約》第V/1-1條第2款指明的規定,已獲符合。

第2條
第a條

如該人並無持有適任證書、服務資歷證書或執照——取得油輪貨物作業高級培訓合格證書;或

第b條

如該人持有適任證書、服務資歷證書或執照——取得在其證書或執照上的簽註,註明就油輪服務資歷而言,《公約》第V/1-1條第4款指明的規定,已獲符合。

第3條
第a條

如該人並無持有適任證書、服務資歷證書或執照——取得化學品船貨物作業高級培訓合格證書;或

第b條

如該人持有適任證書、服務資歷證書或執照——取得在其證書或執照上的簽註,註明就化學品船服務資歷而言,《公約》第V/1-1條第6款指明的規定,已獲符合。

第4條
第a條

如該海員並無持有適任證書、服務資歷證書或執照——取得液化氣體船貨物作業基本培訓合格證書;或

第b條

如該海員持有適任證書、服務資歷證書或執照——取得在其證書或執照上的簽註,註明就液化氣體船服務資歷而言,《公約》第V/1-2條第2款指明的規定,已獲符合。

第5條
第a條

如該人並無持有適任證書、服務資歷證書或執照——取得液化氣體船貨物作業高級培訓合格證書;或

第b條

如該人持有適任證書、服務資歷證書或執照——取得在其證書或執照上的簽註,註明就液化氣體船服務資歷而言,《公約》第V/1-2條第4款指明的規定,已獲符合。

第6條
150 條

引用此法例

《商船(海員)(油船)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78AG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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