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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高級海員培訓合格證書)規例(Cap. 478AI)

商船(海員)(高級海員培訓合格證書)規例(Cap. 478AI)

Cap. 478AI・共 97 條

資料截至 2026年7月4日・閱讀官方原文 ↗

第1部 — 導言

釋義

第2條

在本規例中 —— (a) 該船舶的註冊船東;或 (b) 任何已承擔該船東所授予的、營運該船舶的責任的人,而該人在承擔該責任時,同意接手承擔《公約》施加於該船東的義務; 《公約》 (Convention)指《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而凡不時有對該公約的條文作出任何修改或修訂,而該等修改或修訂適用於香港,則以該公約經該等修改或修訂的版本為準; 合資格甲板高級海員 (qualified able seafarer deck)指符合以下說明的普通船員:持有甲板高級海員培訓合格證書,或根據第10條獲承認為等同於該培訓合格證書的證書; 合資格甲板高級船員 (qualified deck officer)指就《商船(海員)(高級船員資格證明)規例》(第478章,附屬法例J)而言,屬符合資格的甲板高級船員; 合資格輪機師 (qualified engineer officer)指就《商船(海員)(高級船員資格證明)規例》(第478章,附屬法例J)而言,屬符合資格的輪機師; 合資格機房高級海員 (qualified able seafarer engine)指符合以下說明的普通船員:持有機房高級海員培訓合格證書,或根據第10條獲承認為等同於該培訓合格證書的證書; (a) 內陸水域; (b) 在遮蔽水域內的水域,或緊鄰遮蔽水域的水域; (c) 港口規例適用的區域; (a) 甲板高級海員培訓合格證書; (b) 機房高級海員培訓合格證書; 《培訓規則》 (STCW Code)指由國際海事組織發表的《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規則》,而凡不時有對該規則的條文作出任何修改或修訂,而該等修改或修訂適用於香港,則以該規則經該等修改或修訂的版本為準; (a) 船長; (b) 高級船員;或 (c) 並非直接與有關船舶正常人手配置相關的海員; 註冊人士 (registered person)指符合以下說明的人:該人的姓名,已記入依據本條例第7條備存的註冊紀錄冊; 總噸 (gross tonnage)就某船舶而言,指按照《商船(註冊)(噸位)規例》(第415章,附屬法例C)第6條測定的該船舶總噸位。

(a)

該船舶的註冊船東;或

(b)

任何已承擔該船東所授予的、營運該船舶的責任的人,而該人在承擔該責任時,同意接手承擔《公約》施加於該船東的義務;

(a)

內陸水域;

(b)

在遮蔽水域內的水域,或緊鄰遮蔽水域的水域;

(c)

港口規例適用的區域;

(a)

甲板高級海員培訓合格證書;

(b)

機房高級海員培訓合格證書;

(a)

船長;

(b)

高級船員;或

(c)

並非直接與有關船舶正常人手配置相關的海員;

適用範圍

第3條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本規例適用於 —— (a) 所有屬香港船舶的海船;及 (b) 所有符合以下說明的海船 —— (i) 不屬香港船舶; (ii) 正在香港水域內;及 (iii) 已在正常業務過程中或因作業上的理由而進入香港水域。 (2) 本規例不適用於 —— (a) 由某政府擁有或營運的、僅從事政府的非商業服務的船舶; (b) 漁船; (c) 並非從事業務的遊艇;或 (d) 構造簡單的木船。

第1條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本規例適用於 —— (a) 所有屬香港船舶的海船;及 (b) 所有符合以下說明的海船 —— (i) 不屬香港船舶; (ii) 正在香港水域內;及 (iii) 已在正常業務過程中或因作業上的理由而進入香港水域。

(a)

所有屬香港船舶的海船;及

(b)

所有符合以下說明的海船 —— (i) 不屬香港船舶; (ii) 正在香港水域內;及 (iii) 已在正常業務過程中或因作業上的理由而進入香港水域。

第3條

已在正常業務過程中或因作業上的理由而進入香港水域。

第2條

本規例不適用於 —— (a) 由某政府擁有或營運的、僅從事政府的非商業服務的船舶; (b) 漁船; (c) 並非從事業務的遊艇;或 (d) 構造簡單的木船。

(a)

由某政府擁有或營運的、僅從事政府的非商業服務的船舶;

(b)

漁船;

(c)

並非從事業務的遊艇;或

(d)

構造簡單的木船。

第2部 — 高級海員

合資格甲板高級海員

第4條

除第5條另有規定外,500總噸或以上的海船的公司及船長,須確保每名在該船舶的甲板部工作的海員,在受指派在船上執行《培訓規則》表A-II/5指明的職能之前,屬合資格甲板高級海員。

第4條的例外規定

第5條

不屬合資格甲板高級海員的海員,在以下前提下,可受指派執行第4條提述的職能 —— (a) 指派該職能,是為了使該海員能夠符合第9(1)(c)(i)條提述的規定;及 (b) 執行該職能,受到合資格甲板高級海員或合資格甲板高級船員所監督。

(a)

指派該職能,是為了使該海員能夠符合第9(1)(c)(i)條提述的規定;及

(b)

執行該職能,受到合資格甲板高級海員或合資格甲板高級船員所監督。

合資格機房高級海員

第6條

除第7條另有規定外,任何由主推進機械(推進功率為750千瓦或以上者)驅動的海船的公司、船長及輪機長,須確保每名在該船舶的輪機部工作的海員,在受指派在船上執行《培訓規則》表A-III/5指明的職能之前,屬合資格機房高級海員。

第6條的例外規定

第7條

不屬合資格機房高級海員的海員,在以下前提下,可受指派執行第6條提述的職能 —— (a) 指派該職能,是為了使該海員能夠符合第9(2)(c)(i)條提述的規定;及 (b) 執行該職能,受到合資格機房高級海員或合資格輪機師所監督。

(a)

指派該職能,是為了使該海員能夠符合第9(2)(c)(i)條提述的規定;及

(b)

執行該職能,受到合資格機房高級海員或合資格輪機師所監督。

第3部 — 申請及發出培訓合格證書

申請發出培訓合格證書

第8條

(1) 任何人可向監督提出申請,要求發出培訓合格證書。 (2) 上述申請須附有 —— (a) 所需證據,以確立發出所申請的證書的規定已獲符合;及 (b) 訂明費用。 (3) 監督在接獲上述申請後 —— (a) 如信納申請人有權獲發所申請的證書,可向申請人發出該證書;或 (b) 如不信納申請人如上述般有權獲發證書,須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有關申請遭拒絕,並述明拒絕原因。 (4) 凡監督拒絕發出培訓合格證書,申請人如因監督的決定感到受屈,可針對決定,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第1條

任何人可向監督提出申請,要求發出培訓合格證書。

第2條

上述申請須附有 —— (a) 所需證據,以確立發出所申請的證書的規定已獲符合;及 (b) 訂明費用。

(a)

所需證據,以確立發出所申請的證書的規定已獲符合;及

(b)

訂明費用。

第3條

監督在接獲上述申請後 —— (a) 如信納申請人有權獲發所申請的證書,可向申請人發出該證書;或 (b) 如不信納申請人如上述般有權獲發證書,須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有關申請遭拒絕,並述明拒絕原因。

(a)

如信納申請人有權獲發所申請的證書,可向申請人發出該證書;或

(b)

如不信納申請人如上述般有權獲發證書,須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有關申請遭拒絕,並述明拒絕原因。

第4條

凡監督拒絕發出培訓合格證書,申請人如因監督的決定感到受屈,可針對決定,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發出培訓合格證書的規定

第9條

(1) 除非申請人符合以下規定,否則監督不得向該申請人發出甲板高級海員培訓合格證書 —— (a) 該申請人屬註冊人士; (b) 該申請人屬普通船員;及 (c) 該申請人 —— (i) 已符合《公約》第II/5條第2款指明的規定;或 (ii) 在指明期間內,以普通船員的身分,在任何船舶的甲板部執行《培訓規則》表A-II/5指明的船上的職能,為期合計不少於12個月。 (2) 除非申請人符合以下規定,否則監督不得向該申請人發出機房高級海員培訓合格證書 —— (a) 該申請人屬註冊人士; (b) 該申請人屬普通船員;及 (c) 該申請人 —— (i) 已符合《公約》第III/5條第2款指明的規定;或 (ii) 在指明期間內,以普通船員的身分,在任何船舶的輪機部執行《培訓規則》表A-III/5指明的船上的職能,為期合計不少於12個月。 (3) 監督可作出書面決定 —— (a) 凡某申請人須達至某些適任標準,或須符合某些條件,方合乎資格獲發某類培訓合格證書 —— 指明該等標準或條件的詳情;或 (b) 指明須以何種方式,確立已達至該等標準或已符合該等條件。 (4) 在本條中 —— 指明期間 (specified period)指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為止的期間。

第1條

除非申請人符合以下規定,否則監督不得向該申請人發出甲板高級海員培訓合格證書 —— (a) 該申請人屬註冊人士; (b) 該申請人屬普通船員;及 (c) 該申請人 —— (i) 已符合《公約》第II/5條第2款指明的規定;或 (ii) 在指明期間內,以普通船員的身分,在任何船舶的甲板部執行《培訓規則》表A-II/5指明的船上的職能,為期合計不少於12個月。

(a)

該申請人屬註冊人士;

(b)

該申請人屬普通船員;及

(c)

該申請人 —— (i) 已符合《公約》第II/5條第2款指明的規定;或 (ii) 在指明期間內,以普通船員的身分,在任何船舶的甲板部執行《培訓規則》表A-II/5指明的船上的職能,為期合計不少於12個月。

第1條

已符合《公約》第II/5條第2款指明的規定;或

第2條

在指明期間內,以普通船員的身分,在任何船舶的甲板部執行《培訓規則》表A-II/5指明的船上的職能,為期合計不少於12個月。

第2條

除非申請人符合以下規定,否則監督不得向該申請人發出機房高級海員培訓合格證書 —— (a) 該申請人屬註冊人士; (b) 該申請人屬普通船員;及 (c) 該申請人 —— (i) 已符合《公約》第III/5條第2款指明的規定;或 (ii) 在指明期間內,以普通船員的身分,在任何船舶的輪機部執行《培訓規則》表A-III/5指明的船上的職能,為期合計不少於12個月。

(a)

該申請人屬註冊人士;

(b)

該申請人屬普通船員;及

(c)

該申請人 —— (i) 已符合《公約》第III/5條第2款指明的規定;或 (ii) 在指明期間內,以普通船員的身分,在任何船舶的輪機部執行《培訓規則》表A-III/5指明的船上的職能,為期合計不少於12個月。

第1條

已符合《公約》第III/5條第2款指明的規定;或

第2條

在指明期間內,以普通船員的身分,在任何船舶的輪機部執行《培訓規則》表A-III/5指明的船上的職能,為期合計不少於12個月。

第3條

監督可作出書面決定 —— (a) 凡某申請人須達至某些適任標準,或須符合某些條件,方合乎資格獲發某類培訓合格證書 —— 指明該等標準或條件的詳情;或 (b) 指明須以何種方式,確立已達至該等標準或已符合該等條件。

(a)

凡某申請人須達至某些適任標準,或須符合某些條件,方合乎資格獲發某類培訓合格證書 —— 指明該等標準或條件的詳情;或

(b)

指明須以何種方式,確立已達至該等標準或已符合該等條件。

第4條

在本條中 —— 指明期間 (specified period)指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為止的期間。

承認其他證書等同於培訓合格證書

第10條

如監督信納 —— (a) 某證書是由《公約》締約成員國的政府發出的,或是在其授權下發出的; (b) 發出該證書,並不是基於該政府承認另一政府發出的任何證書;及 (c) 該證書顯示,有關的人已符合第9條第(1)(c)或(2)(c)款提述的發出該款提述的培訓合格證書的規定, 監督可承認該證書為等同於該培訓合格證書。

(a)

某證書是由《公約》締約成員國的政府發出的,或是在其授權下發出的;

(b)

發出該證書,並不是基於該政府承認另一政府發出的任何證書;及

(c)

該證書顯示,有關的人已符合第9條第(1)(c)或(2)(c)款提述的發出該款提述的培訓合格證書的規定,

第4部 — 雜項規定

遺失培訓合格證書

第11條

(1) 在符合第(3)及(4)款的規定下,如發予某人的培訓合格證書已遺失、遭污損或遭損毀,監督可撤銷該證書,並在訂明費用獲繳付後,向該人發出內容相同的另一張證書。 (2) 根據第(1)款發出的證書,與已遺失、遭污損或遭損毀的證書,具有相同效力。 (3) 監督須信納被取代的證書,確實已遺失、遭污損或遭損毀,方可根據第(1)款發出證書。 (4) 監督如信納被取代的證書遺失、遭污損或遭損毀,並非因獲發該證書的人的錯失所導致,可免收或減收第(1)款提述的訂明費用。

第1條

在符合第(3)及(4)款的規定下,如發予某人的培訓合格證書已遺失、遭污損或遭損毀,監督可撤銷該證書,並在訂明費用獲繳付後,向該人發出內容相同的另一張證書。

第2條

根據第(1)款發出的證書,與已遺失、遭污損或遭損毀的證書,具有相同效力。

第3條

監督須信納被取代的證書,確實已遺失、遭污損或遭損毀,方可根據第(1)款發出證書。

第4條

監督如信納被取代的證書遺失、遭污損或遭損毀,並非因獲發該證書的人的錯失所導致,可免收或減收第(1)款提述的訂明費用。

虛假表述和提供虛假資料

第12條

(1) 任何人就培訓合格證書的申請或發出 —— (a) 作出虛假表述;或 (b) 提供虛假資料, 並且明知該表述或資料是虛假的,或不相信該表述或資料是真實的,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2) 任何人 —— (a) 准許另一人使用該另一人無權持有的培訓合格證書;或 (b) 假裝有權持有培訓合格證書,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3) 如任何人被裁定 —— (a) 犯第(1)或(2)款所訂的罪行; (b) 就培訓合格證書而犯《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6A條所訂的欺詐罪; (c) 串謀犯(a)或(b)段所述的罪行;或 (d) 就培訓合格證書而犯串謀詐騙罪, 監督可撤銷或暫時吊銷(吊銷期可為任何期間)該人所持有的有關培訓合格證書。

第1條

任何人就培訓合格證書的申請或發出 —— (a) 作出虛假表述;或 (b) 提供虛假資料, 並且明知該表述或資料是虛假的,或不相信該表述或資料是真實的,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a)

作出虛假表述;或

(b)

提供虛假資料,

第2條

任何人 —— (a) 准許另一人使用該另一人無權持有的培訓合格證書;或 (b) 假裝有權持有培訓合格證書,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a)

准許另一人使用該另一人無權持有的培訓合格證書;或

(b)

假裝有權持有培訓合格證書,

第3條

如任何人被裁定 —— (a) 犯第(1)或(2)款所訂的罪行; (b) 就培訓合格證書而犯《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6A條所訂的欺詐罪; (c) 串謀犯(a)或(b)段所述的罪行;或 (d) 就培訓合格證書而犯串謀詐騙罪, 監督可撤銷或暫時吊銷(吊銷期可為任何期間)該人所持有的有關培訓合格證書。

(a)

犯第(1)或(2)款所訂的罪行;

(b)

就培訓合格證書而犯《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6A條所訂的欺詐罪;

(c)

串謀犯(a)或(b)段所述的罪行;或

(d)

就培訓合格證書而犯串謀詐騙罪,

培訓合格證書的紀錄

第13條

監督須備存以下證書及事宜的紀錄 —— (a) 所有培訓合格證書; (b) 撤銷或暫時吊銷該等證書;及 (c) 影響該等證書的任何其他事宜。

(a)

所有培訓合格證書;

(b)

撤銷或暫時吊銷該等證書;及

(c)

影響該等證書的任何其他事宜。

豁免

第14條

(1) 監督可按其認為合適的條件(如有的話),對某些類別的個案或某些個案授予豁免,使該等個案不受本規例所有或任何條文管限。 (2) 監督可更改或撤銷根據第(1)款授予的豁免,但前提是給予合理通知。

第1條

監督可按其認為合適的條件(如有的話),對某些類別的個案或某些個案授予豁免,使該等個案不受本規例所有或任何條文管限。

第2條

監督可更改或撤銷根據第(1)款授予的豁免,但前提是給予合理通知。

罪行及罰則

第15條

(1) 公司違反第4或6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2) 船長違反第4或6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2年。 (3) 輪機長違反第6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2年。

第1條

公司違反第4或6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第2條

船長違反第4或6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2年。

第3條

輪機長違反第6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2年。

過渡條文

第16條

(1) 在過渡期間,違反第4或6條,並不構成第15條所訂的罪行。 (2) 在本條中 —— 過渡期間 (transitional period)指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為止的期間。

第1條

在過渡期間,違反第4或6條,並不構成第15條所訂的罪行。

第2條

在本條中 —— 過渡期間 (transitional period)指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為止的期間。

同類法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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