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行政長官須委任一名具法律專業資格而並非公職人員的人士,出任上訴委員會的主席。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2條
行政長官須委任一名具法律專業資格而並非公職人員的人士,出任上訴委員會的主席。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