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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4條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4條

第4條

即使上訴委員會的組成委員有任何變更,上訴聆訊仍可繼續,猶如該項變更從未發生一樣: 但如任何上訴的聆訊已在上訴委員會開始,則不得未經上訴各方同意而委任任何人為上訴委員會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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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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