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有任何申請根據第14、16、18或18A條提出,而任何人就該項申請的批准向監督妥為提出反對,如監督認為為獲取與任何待決問題有關的資料,適宜聆訊申請人及任何反對者的陳詞,則監督可進行該項聆訊。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1條
凡有任何申請根據第14、16、18或18A條提出,而任何人就該項申請的批准向監督妥為提出反對,如監督認為為獲取與任何待決問題有關的資料,適宜聆訊申請人及任何反對者的陳詞,則監督可進行該項聆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