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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2條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2條

第2條

根據第(1)款刊登的公告,如於緊接該公告在憲報刊登的日期起計的6個月期滿之時或之前未予廢除或有效期未屆滿,則其有效期須於緊接該期間之翌日屆滿。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對船隻及港口的管制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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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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