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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3條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3條

第3條

現特聲明 —— (a) 根據第(1)款刊登的公告乃附屬法例; (b) 如根據第(1)款刊登的公告於根據該款刊登的另一公告有效期屆滿之時或之後開始實施,則首先提及的公告在內容方面可與其後提及的公告相同; (c) 如根據第(1)款刊登的公告獲遵從,便相當可能會妨礙現正用作消防、救護、警隊、海關或海事處用途的船隻作該項用途者,則公告不適用於該船隻。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對船隻及港口的管制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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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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