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如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某船隻屬根據第(1)款刊登的公告的標的而進入香港水域中屬該公告所指的範圍,則該船隻的船長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4條
如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某船隻屬根據第(1)款刊登的公告的標的而進入香港水域中屬該公告所指的範圍,則該船隻的船長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