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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2條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2條

第2條

凡有船舶或中式帆船因惡劣天氣或其他充分因由而碇泊在香港水域內任何地方(本條例明文限制或禁止碇泊的地方除外),則第(1)款不適用。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對船隻及港口的管制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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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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