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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5條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5條

第5條

在不損害第64(5)條的原則下,如某廢船變作危及或相當可能變作危及人命、其他船隻、港口設施或其他財產,則處長可隨時撤回或取消他根據本條就該廢船給予的允許。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對船隻及港口的管制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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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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