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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2條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獲發給指示的人沒有遵從根據第(1)款發出的指示,即屬犯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1年。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對船隻及港口的管制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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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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