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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2條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2條

第2條

任何人沒有遵從根據第(1)款向他發出的任何指示,即屬犯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並可就處長將規定遵從該指示的通知送達該人後持續不遵從指示的期間,處以額外罰款每天$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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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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