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處長或督察有合理理由相信,為進行任何工程而設置或使用的任何機械、裝備或裝置的狀況或構造,使其在使用時難免會有不必要的意外風險或不必要的身體傷害風險,則處長或督察可向該工程負責人發出以下的指示 —— (a) 禁止使用該機械、裝備或裝置,或如該機械、裝備或裝置可予修理或改裝,則禁止其使用,直至已按指示內指明的方式修理或改裝為止;或 (b) 規定他採取指示內指明的其他步驟,以消除不必要的意外風險或不必要的身體傷害風險。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2條
如處長或督察有合理理由相信,為進行任何工程而設置或使用的任何機械、裝備或裝置的狀況或構造,使其在使用時難免會有不必要的意外風險或不必要的身體傷害風險,則處長或督察可向該工程負責人發出以下的指示 —— (a) 禁止使用該機械、裝備或裝置,或如該機械、裝備或裝置可予修理或改裝,則禁止其使用,直至已按指示內指明的方式修理或改裝為止;或 (b) 規定他採取指示內指明的其他步驟,以消除不必要的意外風險或不必要的身體傷害風險。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