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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4條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4條

第4條

任何人不會僅因並無遵守《守則》的條文而令其本人招致任何刑事法律責任,但第(5)款適用於符合以下說明的任何刑事法律程序 —— (a) 在該法律程序中,基於以下理由而指稱被告人已犯罪 —— (i) 本條例或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不論是藉任何作為或不作為)遭違反或不獲遵從;或 (ii) 本條例或該等規例所委予的責任不獲履行或並無執行;及 (b) 所指稱的違反、不獲遵從、不獲履行或並無執行所關乎的事項,是法庭認為與《守則》有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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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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