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5條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5條

第5條

在本款適用的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據以下各項作為傾向於確定或傾向於否定在法律程序中受爭議的任何法律責任的根據 —— (a) 《守則》的條文的遵從,而該條文是法庭裁斷為關乎該等法律程序中所指稱的違反或不獲遵從或不獲履行或並無執行所涉及的事項者; (b) 任何獲如此裁斷的條文遭違反或不獲遵從(不論是藉任何作為或不作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部 — 工程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