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第(1)款凡提述油或含油混合物從某船隻或某陸上地方的排放或油或含油混合物從某船隻或某陸上地方排放之處,均包括提述油或含油混合物從該船隻或該陸上地方的漏出,或油或含油混合物從該船隻或該地方漏出(視屬何情況而定)。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2條
第(1)款凡提述油或含油混合物從某船隻或某陸上地方的排放或油或含油混合物從某船隻或某陸上地方排放之處,均包括提述油或含油混合物從該船隻或該陸上地方的漏出,或油或含油混合物從該船隻或該地方漏出(視屬何情況而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