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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1條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1條

第1條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為以下所有或任何一個目的訂立規例 —— (a) 指明在某類情況下允許船隻排放煙霧的期間,但須受到某些限制; (b) 採取預防船隻排放煙霧的預防措施; (c) 概括而言,為有效地管制船隻排放煙霧。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I部 — 空氣污染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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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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