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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2條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2條

第2條

處長可規定就任何指明船隻,或任何指明類別、類型或種類的船隻預先繳付港口費。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II部 — 港口費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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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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