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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2條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不損害第(1)(c)款的原則下,船隻的船長如沒有繳付處長規定他須繳付的任何港口費便離開香港水域任何港口或其他部分,即屬犯罪,可處第2級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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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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