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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2條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港口費在作出扣押後3天內仍未繳付,則處長可在港口費持續未獲繳付期間內任何時間,安排2名由處長為估價目的而委任的人(但不得為公職人員),對所扣押的貨品、船具或物件作出估價,隨即將其出售,並將所得收益用以繳付港口費以及他根據本條而招致的所有合理開支,並在要求下,將餘額(如有的話)支付給該船隻的擁有人或船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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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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