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處長須安排由其根據第(1)款以電子形式發出或批出的表列文件,備存於電子文件資料庫。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2條
處長須安排由其根據第(1)款以電子形式發出或批出的表列文件,備存於電子文件資料庫。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