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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1條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1條

第1條

行政長官可就一般或任何個別情況,向處長及公職人員發出他認為適當,且有關他們根據本條例執行或行使各自的職責或權力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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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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