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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2條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2條

第2條

凡有任何其他公職人員執行或行使由本條例委以或授予處長的任何職能、職責或權力,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處長即當作為已根據第(1)款將該職能、職責或權力轉授給該公職人員執行或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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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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