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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2條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2條

第2條

警長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可 —— (a) 從在香港水域內不屬軍艦的任何船隻上拘押與移走任何他有合理理由懷疑有以下情況的人 —— (i) 曾犯本條例或其他成文法則所訂罪行的人;或 (ii) 未經該船隻的擁有人或其代理人或船長允許而已登上或留在船隻上的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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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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