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裁判官如藉經宣誓而作的告發,信納 —— (a) 進入任何非住宅處所的要求遭拒絕或預料會遭拒絕,或該處所無人佔用,或佔用人暫不在場,或情況緊急,或提出進入申請會破壞進入的目的,或在此個案當時的情況下,在晚上7時至早上7時的時段內進入該處所就施行本條例而言是合理的;及 (b) 為達致第(1)款任何一個目的,進入該處所是有合理理由的, 但除非裁判官信納申請手令意向通知書已向該處所的佔用人發出,或信納該處所無人佔用,或信納佔用人暫不在場,或信納情況緊急,或信納發出上述通知書會破壞進入的目的,或信納在此個案當時的情況下,在晚上7時至早上7時的時段內進入該處所就施行本條例而言是合理的(視何種情況適用而定),否則不得發出上述手令。 則可發出手令,授權獲授權人員進入該處所,並在有需要時強行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