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1條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1條

第1條

凡 —— (a) 任何船隻涉及第67(1)條指明的任何事故;或 (b) 任何船隻的船長或掌管或控制任何船隻的人懷疑犯了本條例所訂涉及使用該船隻的罪行, 則處長可在該事故或指稱的罪行發生後3個月內,向該船隻的擁有人送達一份書面通知,規定他在該通知書的日期後21天內,向處長提交一份由該擁有人簽署的書面陳述,指明在該事故或指稱的罪行發生時,該船隻的船長或掌管或控制該船隻的人的姓名及地址。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X部 — 雜項條文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