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根據本條例可向某人發出指示但該人不存在或不能找到,處長可採取或安排採取假若該人存在或可以找到的話,則處長本已指示採取的行動。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2條
如根據本條例可向某人發出指示但該人不存在或不能找到,處長可採取或安排採取假若該人存在或可以找到的話,則處長本已指示採取的行動。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